脑死亡定义
1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脑死亡定义专题委员会首次提出脑死亡的定义:当病人的心脏仍在跳动但脑功能已不可逆丧失时,即为脑死亡(UniformBrainDeathAct,UBDA)。脑死亡定义: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终止,脑死亡的判定必须符合合理的医学标准(reasonablemedicalstandard)。
21980年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UniformLawCommissions,ULC)中“统一死亡判定法”(UniformDeterminationofDeathAct,DDA)中对死亡的判定作出明确规定:①循环和呼吸功能不可逆性终止,或②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性终止,死亡的判定必须符合公认的医学标准(acceptablemedicalstandard)。此法规于1981年得到美国总统医学和生物医学及行为研究伦理委员会的批准。从此,死亡的判定出现双轨制,即心、肺死亡和脑死亡,任何一种死亡均可判定为死亡。
3英国皇家医学会于1976年将脑死亡定义为“脑干功能的不可逆性终止”(脑干死亡)。但1995年皇家医学会将脑死亡定义为“意识功能不可逆丧失及呼吸功能不可逆丧失。”建议将“脑死亡”改为“脑干死亡”,因为脑干死亡脑即死亡,脑死亡人即死亡。
41973年国际脑电图及临床生理学会议的脑死亡定义:脑死亡包括小脑、脑干直至第一颈髓功能不可逆性终止。
5澳大利亚(1999)及新加坡(2000)的脑死亡定义均为全部脑功能不可逆性终止。
6日本的脑死亡定义早在1968年由日本脑电图学会提出,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状态,以后虽多次对诊断标准进行修改,但脑死亡的定义基本无变化。
7欧州大多数国家采用全脑功能不可逆性终止的定义。
来源:锦州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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